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湖北仕达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8民终742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仕达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京山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0年7月14日向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照规定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永尚管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万玲
审判员姜勇
审判员李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
判决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