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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世莎
联系方式:023-68061387
注册时间:2014-04-08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6层2-1号
简介:
销售Ⅰ类医疗器械,医院管理(不含诊断、治疗活动),计算机与电子、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新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营销策划,投资管理及咨询(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含职业中介),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仪器仪表、药品的研究及技术开发,医疗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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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歆焱与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5民初1728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歆焱诉被告李仕林、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宸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垚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威公司)、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垚公司)、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宸医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歆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运、被告海宸公司、捷尔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晶晶、被告新宸医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仕林、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歆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仕林偿付周歆焱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2.请求判令李仕林偿付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罚息;3.请求判令李仕林偿付周歆焱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10万元;4.请求判令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及新宸医院公司对上述第1-3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李仕林、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及新宸医院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周歆焱与李仕林于2018年4月22日订立《借款合同》,约定:1.周歆焱向李仕林出借人民币8000万元;2.借款期限为30天,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算;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36%),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和用款天数计算,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4.担保方式为: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及新宸医院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及周歆焱的要求,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新宸医院公司分别向周歆焱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并就李仕林的债务向周歆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4月23日、2018年4月24日,周歆焱分两次向李仕林履行了出借义务。其后,由于李仕林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新宸医院公司亦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周歆焱认为,李仕林、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及新宸医院公司不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周歆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海宸公司与捷尔公司共同辩称,一、由于本案借款人李仕林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本案所涉借款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在主合同及债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审理担保关系毫无意义。二、李仕林因逾百亿元巨额合同诈骗已失联好几个月,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发生的时间也正是在李仕林对其他受害人实施合同诈骗期间,即便周歆焱付款属实,李仕林在签订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之时,即已不可能按期归还,足以说明李仕林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前李仕林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涉及的多起借款纠纷包括本案在内均已陆续进入诉讼阶段,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实系李仕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海宸公司与捷尔公司不应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三、由于李仕林所涉刑事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如李仕林交代了本案,则本案的定性就应以公安机关认定为准,鉴于李仕林涉嫌合同诈骗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在向刑事案件受理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发函核实情况后中止审理。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捷尔公司、海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公司)的全资体系内公司,为华业资本公司二股东即实际控制人李仕林提供担保必须通过华业资本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网站对外公布。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华业资本公司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华业资本公司为上市公司,捷尔公司、海宸公司属于其全资体系内子公司。李仕林通过控制满垚公司、禄垚公司、玖威公司成为华业资本公司实际上的二股东,捷尔公司、海宸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周歆焱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华业资本公司及其股东大会追认的情况下,本案《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对捷尔公司、海宸公司不产生效力。五、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于2018年8月9日印发并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该稿第四条明确了“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机构,或者规定内容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担保,其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虽未正式生效,但也表明了最高院对审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态度。且该条还不存在例如第五条、第十三条的删除或第二方案的问题,也就是说该条的内容是最高院对此类案件的统一态度。综上,海宸公司、捷尔公司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宸医院公司辩称,一、本案借款人李仕林未到庭,对借款相关事实以法院调查为准;二、新宸医院公司出具保函时没有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本案担保函存在瑕疵,新宸医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望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李仕林、满垚公司、玖威公司以及禄垚公司未作答辩。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后,周歆焱明确第4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及新宸医院公司对上述第1-3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若法院认定部分保证合同无效,则请求判令担保有效的保证人对上述第1-3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无效的保证人合计对李仕林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周歆焱提交的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2份、海宸公司、捷尔公司、新宸医院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2018)渝05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渝05执保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担保服务合同》、海宸公司、捷尔公司共同提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对周歆焱提交的《借款合同》、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海宸公司、捷尔公司共同提交的捷尔公司章程,因当事人当庭举示了证据原件,且无其他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对海宸公司、捷尔公司共同提交的《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公司债务追偿小组工作进展的公告》、《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公司应收账款事项的进展公告》、搜狐网新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海宸公司、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慈公司)、捷尔公司的工商查询信息、华业资本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节选、企查查程序中满垚公司、禄垚公司、玖威公司股权穿透图、《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收购应收账款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认购信托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地产公司)章程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等证据,均在网上可以公开查询,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对海宸公司、捷尔公司共同提交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2日,甲方(借款人)李仕林与乙方(出借人)周歆焱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自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出借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出现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诸如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执行费等)。 2018年4月23日,周歆焱向李仕林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汇款5800万元。2018年4月24日,周歆焱向李仕林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汇款2200万元。 2018年4月23日,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分别向周歆焱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内容均为:我公司已知悉李仕林已于2018年4月22日与阁下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向阁下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我公司已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并已了解和理解其全部条款。同时,我公司已履行出具本保函所需的全部内部程序。为了担保李仕林女士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切实向阁下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本公司特向阁下出具本不可撤销的保函。本公司郑重保证:若李仕林女士未能按期履行上列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则本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将在收到阁下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和无条件的向阁下支付其所欠借款本息。本保函的有效期限自李仕林女士与阁下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李仕林女士还清该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本公司声明和承诺如下:在发生李仕林女士违约的情况下,一切未付的本息、违约金和阁下因追究违约责任而发生的正当费用,均属于本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 2018年7月13日,新宸医院公司向周歆焱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函》,内容与上述保函一致。 另查明,2018年7月30日,委托人(甲方)周歆焱与受托人(乙方)重庆新中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盛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鉴于周歆焱诉李仕林、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新宸医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方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现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共计10万元。 2018年7月31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周歆焱与李仕林、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新宸医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同日,本院出具(2018)渝05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申请人周歆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仕林、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价值1亿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裁定准予申请人周歆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再查明,截至本案庭审时,海宸公司、满垚公司、捷尔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新宸医院公司的工商登记记载如下:满垚公司的股东情况为重庆珑宸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宸公司)持股95%(69350万元)、重庆亨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佳公司)持股4%(2920万元)、以及李伟持股1%(730万元)。 玖威公司的股东情况为李仕林持股74.32%(495万元)、珑宸公司持股24.92%(166万元)、以及刘荣华持股0.75%(5万元)。 禄垚公司的股东情况为珑宸公司持股96%(40320万元)、亨佳公司持股3%(1260万元)、以及李伟持股1%(420万元)。 珑宸公司的股东情况为亨佳公司持股99%(74250万元)、以及李伟持股1%(750万元)。 亨佳公司的股东情况为李仕林持股99%(495万元)、以及李伟持股1%(5万元)。 满垚公司、玖威公司、禄垚公司分别持有上市公司华业资本公司5.11%(72778951股)的流通股。 华慈公司为华业资本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捷尔公司为华慈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海宸公司为捷尔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 华业地产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更名为华业资产公司。 新宸医院公司的股东情况为陶容持股51%(5100万元),白全智持股49%(4900万元)。 又查明,2017年12月23日,华业资本公司发布《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子公司收购应收账款债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载明:公司子公司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烁公司)拟与恒韵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恒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李仕林。 2018年9月28日,华业资本公司发布《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公司债务追偿小组工作进展的公告》,载明:公司聘请的律师认为恒韵公司存在涉嫌伪造印章,虚构与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交易的可能。截至目前恒韵公司尚无合理解释且其实际控制人李仕林未能取得联系。公司拟委托律师对恒韵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仕林向有关机关报案,追究恒韵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17日,华业资本公司发布《华业资本公司关于公司应收账款事项的进展公告》,载明:华业资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受案回执》,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报称的“华业资本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已被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受理。 庭审中,周歆焱陈述李仕林仅向其支付4个月的利息,支付标准为月息2%,系转账支付。被告未主张还款事实,亦未举证证明还款情况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歆焱偿还借款8000万元; 二、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歆焱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 三、被告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仕林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共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周歆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3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300元,由原告周歆焱负担600元,由被告李仕林、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宸医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6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严永鸿 审判员黄淳 人民陪审员丁庆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筱茜 书记员母雪桥
判决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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