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王贵友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5执复25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友造价咨询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法院)(2020)渝01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渝中区法院查明,王贵忠申请执行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以(2019)渝05民终4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于上述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王贵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4862元。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采取初步查控措施后,发现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名下有一牌号为渝A959XX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但本院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系建友造价咨询公司的分公司,注册时间为2007年3月8日。
渝中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系建友造价咨询公司的分公司,因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王贵忠要求追加建友造价咨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追加建友造价咨询公司为本院(2019)渝0103执1577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裁定后,建友造价咨询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其理由是:1.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具有清偿生效判决的能力,不应将总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2.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王贵忠与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拟提起申诉。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渝中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因建友造价咨询重庆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渝中区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渝0103执157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用辉
审判员余梅
审判员蒋晓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陈新玲
判决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