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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磊
联系方式:0516-69097817
注册时间:2017-06-14
公司地址:邳州市高新区富民路22#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桥梁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施工;机电设备、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钢结构加工、安装、销售;建材销售;电气安装;电气工程研究服务;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轻型房屋、装配式房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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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5汪某某与姚某某、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382民初8145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徐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占威,被告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被告财保徐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6069.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姚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且超载的苏C×××××重型自卸货车,沿邳州市开发区苹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社区北门路口处,遇同向行驶至该处从其车右侧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后驶入路南,又撞到路南侧的戴某及戴某的人力三轮车,致戴某当场死亡,汪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戴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财保徐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责险。被告变更前名字为“江苏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姚某某对起诉的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辩称,事故车辆属答辩人所有,并挂靠在被告江苏荣(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运营,车辆的运营、装载及行车路线均按照公司安排,答辩人无自主经营的权利。事故车辆在财保徐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不计免赔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财保徐州分公司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同时辩称,1、答辩人在交强险外承担不超过50%赔偿责任。2、事故车辆存在制动性能不合格及超载情况,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有10%免赔责任。3、应扣除原告医疗费中10%的非医保用药。4、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1日14时40分许,姚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且超载的苏C×××××重型自卸货车,沿邳州市开发区平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社区北门路口处,遇同向行驶至该处从其车右侧向左转弯的汪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姚某某向左打方向刹车避让不及,与汪某某车相撞,相撞后姚某某车驶入路南,又撞到在路南侧的戴某及戴某的人力三轮车。致戴某当场死亡,汪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当日,汪某某即被送往邳州市中医院救治,经西医诊断为:1、双侧锁骨骨折。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3-6)、左侧1-4、7肋骨骨折。3、右顶枕部头皮血肿。4、腔隙性脑梗塞。5、脑外伤综合征。于2019年1月3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3个月,禁止剧烈活动,继续积极抗炎消肿促进愈合,止咳化痰等会诊治疗,积极预防并发症,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共31天,花费医疗费54504.20元。2019年12月20日,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汪某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2、需补给被鉴定人汪某某后续医疗费用13000元。3、被鉴定人汪某某的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90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90日;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的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均为20日。 另查明,姚某某系苏C×××××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在财保徐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该商业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并进行了字体加粗。江苏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加盖其公司印章。江苏荣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又查明,戴某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其亲属杜某某等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2019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9)苏0382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杜某某等人的各项损失为1055914.5元,因汪某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交强险预留部分份额,由被告财保徐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杜某某等人各项损失10万元,剩余损失由被告姚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573548.7元,被告姚某某驾驶车辆超载,按照商业险约定免赔10%后,由被告财保徐州分公司承担516193.83元,剩余57354.87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又查明,2019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3836元,经营净收入为5636元,平均负担系数为1.78元。事故发生时,汪某某72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保险合同、邳州市中医院医疗文证、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苏、(2019)苏0382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 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经济损失69087.05元。 二、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454.12元。 被告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姚某某的 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元、鉴定费2820元,合计3637元,由原 告汪某某负担845元,被告姚某某、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韩露 人民陪审员贾继柱 人民陪审员高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梓伊
判决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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