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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哲全
联系方式:13942488095
注册时间:2019-01-10
公司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镇红脸村2组弯沟里1号
简介:
碳酸钙、氧化钙、氢氧化钙、轻钙、重钙、碳化钙加工、销售;石灰石、石子、五金交电、钢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矿配件、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电瓶、矿石、矿粉、铁精粉、球团、耐火材料、炉料、煤炭、润滑脂、橡胶制品、防冻液、乳化液、玻璃仪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家具、智能锁、门禁锁、酒店锁销售;计算机维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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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周成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504刑初343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成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民公[2019]210504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泽民出庭支持公诉、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芳出庭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董哲全、被告人周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成海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二组弯沟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被占林地用途修建厂房。经鉴定: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在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二组弯沟里修建厂房,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森林植被遭受严重损坏,部分林地丧失林业种植条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62.33亩,毁坏林木总蓄积为203.138立方米。其中,占用商品林面积54.23亩(毁坏林木蓄积203.138立方米),占用地方公益林面积8.1亩(无林木蓄积)。 被告人周成海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一、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高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成海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成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是单位犯罪。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依法判令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成海在2020年春季,按照生态功能修复补种树木项目专家意见,在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二组1林班12小班内,补种杨树大苗340株,补种面积8.1亩,以本溪市明山区林业局验收合格为准。如不能实现上述补种目标,则承担生态功能修复费用17002元。 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被告人周成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二组弯沟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被占林地用途修建厂房。被告人周成海系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厂长,主要负责筹建厂房、施工、设备安装及事务管理等。经鉴定: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在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二组弯沟里修建厂房,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森林植被遭受严重损坏,部分林地丧失林业种植条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62.33亩,毁坏林木总蓄积为203.138立方米。其中,占用商品林面积54.23亩(毁坏林木蓄积203.138立方米),占用地方公益林面积8.1亩(无林木蓄积)。 被告人周成海自动投案。 另查,根据专家意见,修复补种树木总费用为17002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董哲全、被告人周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关于犯罪嫌疑人周成海自首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高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成海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成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本溪市天恩精制钙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成海承担生态功能修复费用17002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交付替代履行的相关部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季蕴芹 人民陪审员廉秀娟 人民陪审员栾丽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旭东
判决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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