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云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91执69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25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云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7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云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退还租金、保证金共计1156812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计11668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三、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11日共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门、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0年6月5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执行到位0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云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细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樊永鸿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天亮
书记员梁洁芳
判决日期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