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鸡爬坎矸石页岩砖厂与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523民初2250号
判决日期:2020-08-25
法院: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沙县鸡爬坎矸石页岩砖厂诉被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沙县鸡爬坎矸石页岩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林华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行为违法,进行开采作业时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对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事实;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原告砖厂地下采矿造成原告砖厂地面及炉窑造成严重破裂,2016年贵州省第二工程勘察院出具的《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报告书》及曲靖福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林华矿业的开采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且被告在开采作业进行时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开采行为违法。综上,被告违法开采,且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特提出诉请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金沙县鸡爬坎矸石页岩砖厂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金沙县鸡爬坎矸石页岩砖厂自行到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曾昌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母天丽
书记员吴远庆
判决日期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