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代刚
联系方式:0839-3262100
注册时间:2008-02-03
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利州广场北侧
简介:
受主体委托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项目和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且不得超出主体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苍溪蓝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824民初1887号         判决日期:2020-08-21         法院:苍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元公司)与被告苍溪蓝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湾酒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被告蓝湾酒店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广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军,被告蓝湾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张晓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城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信广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下欠的通信费31837.31元及违约金87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免收的终端费、工程施工费和建设费合计106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其中通信费金额变更为33344.11元,违约金的金额变更为18609.4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从事酒店等项目经营的企业,原告系提供网络通讯等服务的企业。经双方协商,被告确定由原告为其量身定制通信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包括光纤宽带、ITV、AWIFI、固定电话等业务并对被告使用的业务整体打包优惠。2017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正式《通信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110条宽带、104部ITV直播版、50部固话,被告每年支付60000元通信费。合同有效期5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了被告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按约定为被告架设专线并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2019年5月9日,被告突然发函提出终止合同,6月6日,原告回函指出了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被告置若罔闻,现实际借用原告的线路使用其他通信运营商的产品。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单方终止,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蓝湾酒店辩称:一、关于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与原告电信广元公司签订《通信合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苍溪县蓝湾国际公馆,而被告是苍溪蓝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被告蓝湾酒店的通讯服务确实系原告提供,但因原告在履行《通信合作协议》过程中存在屡次严重的质量问题和态度问题,且经长期沟通无果,被告不得已于2019年5月30日向中国电信苍溪县分公司去函明确表示取消与其合作事宜。被告单方解除服务合同于情合理,于法有据。当原告未按照合同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服务、未在24小时内修复互联网络障碍时,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请求原告承担修复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一直置若罔闻。面对被告的调资降费申请,原告工作人员更是充耳不闻,甚至利用资源优势加价,尤其是2018年8月和2019年3月通信资费分别为5861.90元、5494.74元,明显高于整体月平均水平5000元。更有甚者,原告虽然安了110条宽带主线,但实际能够使用的只有90几条,被告的男宾、女宾、厨房、游泳馆均有根本无法使用的宽带。原告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长期瑕疵履行合同义务,不仅客观上必然影响了被告生意、给被告造成了潜在的无法准确计量的经济损失,也同时违背了《合同法》第60条关于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发函通知原告取消合作,同时告知同年6月4日以后产生的网络费用以及通信费用被告不予承担,被告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并且依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三、《通信合作协议》本是由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五年较长,合同内容又对双方违约后果约定不对等,若被告不满五年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将承担返还终端费、工程施工费、建设费合计106200元和按未付通信费用总额的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而原告如若违约却没有相应惩罚性约定。接受该格式合同的被告方由于专业通信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薄弱,没有在订立该合同之时和履行合同之初认识到其不合理和于己不利之处,但这不能掩盖和否认本合同显失公平,也不应达到原告利用信息、知识不对称,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意图;四、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部分赔偿项目不应得到支持。1.下欠通信费31837.31元:截止2019年6月前的电信通信费早已按月实际支付,有发票为证。2019年6月起至今,被告一直使用的是中国移动公司提供的通信服务,也有发票为证。被告不欠原告通信费。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口头向原告的客户经理杨近提出调资降费请求均无故拖延或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被告于2019年5月7日书面去函申请关闭被告的二楼机顶盒47台,但遗憾的是至今无果。原告所谓的下欠通信费实际是因原告故意不采取关停措施致使原告通信收入损失发生并扩大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被告主张此项赔偿于事实不符,于法律不合;2.违约金8700元:《通信合作协议》第二条第4款虽然约定了被告迟延履行按月支付通信费用义务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即未付款总额的3‰/天,结合该合同第四条对年收费标准的约定折算可以得知,迟延期超过1个月的,平均日违约金不低于15元,迟延期超过2个月的,平均日违约金不低于30元,以此类推,迟延期越长,平均日违约金越高,迟延期超过1年的,平均日违约金不低于180元,这种计算方式肯定与实际损失大相径庭。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使本案原告诉请因被告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被告也恳请法院结合实际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毕竟被告早就明示不再履行合同,且原告当初提供的全部设备、线路,被告都无偿妥善保管至今,原告实际上没有损失,即使有原告所认为的损失,也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比如:设备至今不取回、二楼机顶盒至今不关闭、前股东赵禹财手机绑定至今不解除等等;3.终端费、工程施工费、建设费106200元:关于是否免收该费用的问题,即使这方面情况如原告所述,这三项费用主张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据本地通信服务行业市场行情或者查明实际开支详情后酌情降低。试想,原告十万余元的前期投入用在被告的负一楼、一楼、二楼、三楼通信线路、设备设计与安装上,需要多少人工、材料、工时才能完成?!从情理上讲,原告也不可能将高达十万余元的成本分文不计、拱手让利于被告;4.本案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承担。 终上所述,按照本案事实和合同法之相关规定,《通信合作协议》即使有效也于2019年5月底、6月初法定解除,原告未就解除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也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和扩大,被告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当然不存在下欠通信费和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原告应对其损失自负责任。其他费用请法庭酌定。 原告电信广元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通信合作协议》; 证据3、2019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关于停用电信网络联络函”; 证据4、2019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关于《停用电信网络联络函》的复函”及EMS快递单; 证据5、通过中国电信内网系统查询的被告2019年1-5月份未通过10000号进行故障报修的截图; 证据6、通过中国电信内网系统查询的截止2020年2月份被告欠费信息的截图; 证据7、全业务账户及保底申请; 证据8、原告安装的固话、宽带、电视的详单; 证据9、2017年1月3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29日、2019年3月14日的申请书,2018年1月23日、2019年3月13日的终端申请表; 证据10、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设计图及工程、费用、工程量、机械使用费、仪表使用费、器材费、其他费用的结算表。 被告蓝湾酒店围绕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证据2、2019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取消合作联络函; 证据3、2019年5月7日要求停用二楼47台机顶盒的申请; 证据4、被告向原告交费的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证据5、被告向原告交费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证据6、2018年9月15日和2019年6月12日的委托书; 证据7、2019年4月11日的准予被告酒店变更登记的通知书; 证据8、2019年5月21日被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签订的《通信业务合作协议》及与移动公司发生费用的四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证据9、2019年8月30日案外人孙伟的辞职报告。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事实认定中进行综合认证。 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是从事酒店、洗浴、室内休闲健身等经营项目的企业,原告系提供网络通讯等服务的企业。经双方协商,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酒店量身定制通信信息化整体服务,包括光纤宽带、ITV、AWIFI、固定电话等业务。2017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通信合作协议》,协议甲方为苍溪县蓝湾国际公馆,乙方为原告公司,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酒店量身定制通信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包括电信产品及服务;认可原告为被告的信息化服务提供商;被告应在每月10日前按时缴纳上月通信费用;原告受理故障部门(客户经理、10000、网管中心等)每天24小时受理被告的通信故障申告,并负责协调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限处理故障;原告为被告提供110条宽带、104部ITV(直播版)、50部固定电话;被告每年支付60000元通信费;合同有效期5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按照未付款总额的3‰/天支付违约金;协议有效期内且协议未满5年,被告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应将原告在协议期内免收的终端费、工程施工费和建设费及优惠的通信费用按标准资费在合同终止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原告,返还具体金额以原告提供的被告消费明细清单为准(三合一光猫110*420=46200元,工程施工和建设费60000元,合计106200元);因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对原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被告由时任合伙人赵禹财签名(签约时被告公司尚未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无印鉴,合同上被告的印鉴是注册后补盖),原告由何明签名并加盖公司印鉴。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在2018年1月按第三方公司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共计支付光缆工程费74807.69元,共为被告提供113条宽带、91部ITV(直播版)、62部固定电话,被告开始使用。在2019年2月25日,原告将被告的月使用费降低为4600元/月。2019年5月21日被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签订的《通信业务合作协议》。同年5月30日,被告在交清使用期间的费用后,以费用过高、维护不到位等因素为由向原告发出《关于停用电信网络联络函》,提出解除合同。同年6月5日,原告复函,告知原告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被告单方解除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查明: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免费提供了两部手机,分别由被告蓝湾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张晓燕(号码17778370132)和该酒店前合伙人赵禹财(号码181××××3760)各领取1部。且被告先后申请手机号码181××××3760(赵禹财)、177803950239(张晓燕)、133××××5567(孙伟,酒店管理人员)的费用与酒店合账计费。 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苍溪蓝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苍溪蓝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免收的终端费、工程施工费和建设费合计80000元; 二、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机房至被告苍溪蓝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集中接点的管线、光纤发收器及附属设备归原告所有,被告信息集中点至信息使用点的管线、路由器、交换机及信息插座等归被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2元,由被告苍溪蓝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亚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坤
判决日期
2020-08-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