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杨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甘0111财保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20
法院: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杨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杨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庄支行(账号:05×××27)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甘0111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杨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庄支行(账号:05×××27)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杨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杨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庄支行(账号:05×××27)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梁爱花
书记员谢金风
判决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