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化义
联系方式:13830033588
注册时间:2002-03-14
公司地址: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盘旋路东侧
简介:
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环境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射线防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电暖的安装、渠道衬砌、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人造草坪、运动场地铺设、体育场地设施安装、塑胶跑道铺设;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电子元件、卫生洁具、消防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环保设备、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防水材料、机电设备、花卉盆景、苗木、水泵阀门、流体控制成套设备及配件的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零售; LED太阳能路灯销售及安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印刷品、宣传牌、雕塑、标识(标牌)、LED显示屏设计、制作及安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2019)甘0423民初3801号裁定书
案号:(2019)甘0423民初3801号         判决日期:2020-08-20         法院: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芦建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华轩公司承建的日月昌公司塞维利亚4号、6号楼1-3层的商砼系以原告公司名义购买。出卖方为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为5995540元。因被告华轩公司事后未支付商砼款,出卖方以芦建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芦建公司被判决承担商砼款及诉讼费用,后经强制执行,芦建公司于2016年9月1日被扣划621602.4元。因日月昌公司无力支付塞维利亚4号、6号楼1-3层包括商砼款在内的工程款,华轩公司将日月昌公司起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日月昌公司支付华轩公司包括商砼款在内工程款276972.38元及利息等。被告华轩公司承建塞维利亚4号、6号楼1-3层,商砼款应由话轩公司承担,原告公司的款项被扣划实际上是代人受过,华轩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日月昌公司支付包括商砼款在内工程款构成重复得利,被告日月昌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硬共同承担责任。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1、返还不当得利621602.4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144000元,逾期利随本清;2、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5728元,退回原告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登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康逢军 书记员寇晶晶
判决日期
2020-08-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