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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发元
联系方式:13855001125
注册时间:2011-07-04
公司地址:0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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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民终1689号         判决日期:2020-08-12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山水人家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嘉和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滁州市琅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山水人家业委会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恒专审字[2019]051号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选择性采信以及对嘉和物业公司与山水人家业委会共同签章确认的华夏会专审【2018】5-042号审计报告中“应付账款明细表”全面否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华夏会专审【2018】5-042号审计报告不全面及其中的“应付账款明细表”系嘉和物业公司制作、内容并未反映经双方共同确认字样为由予以否定,属事实认定错误。2016年6月6日的通知、2018年1月6日的报告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第5项约定均可以反映山水人家业委会对其垫资项目是完全知情并认可的,山水人家业委会内部如何换届交接并不影响其签章确认的效力。 山水人家业委会辩称:1、物业公司动用公共收益应当告知业委会,由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批准同意才可以动用公共收益。2、嘉和物业公司将社区监控设备主机拿走,导致小区监控瘫痪,在政府部门多次组织协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华夏审计事务所已出具相关说明承认审计存在一系列的错误和瑕疵,对审计结果不负责,故不能以此审计报告作为依据。4、嘉和物业公司提出以2018年1月6日的一份报告作为依据,但山水人家第二届业委会任期截止到2017年年底,故不存在2018年还会出具相关的授权事务。 山水人家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嘉和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公共共有费用分成61829.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以61829.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嘉和物业公司支付小区物业费提成19926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以1992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嘉和物业公司支付小区公共收益提成284217.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以28421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由嘉和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山水人家业委会撤回上述三项请求中的利息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8日,山水人家业委会(甲方)与嘉和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嘉和物业公司为山水人家小区(总建筑面积360000㎡)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9、小区内河流清淤管理;第九条本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私家财产、人身保险、管理费、公众责任险等),多层0.50元/㎡月、高层1.00元/㎡月、别墅排屋1.00元/㎡月、商铺0.70元/㎡月、储藏室10.00元/月、车库15.00元/月等。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时间段为每年一月至六月。第十八条1.交纳服务质量诚信保证金10万元(具体实施办法见补充协议);2.自愿从收缴物业费中提取3%用于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与维修费;3.保证物业收费率第一年不低于90%;4.承诺公有共用经营收入收益中3:7分成,即乙方30%,甲方70%(具体实施办法见补充协议);5.投入资金(垫资),新增高清监控探头需达到小区监控无死角;进驻小区一个月内对木桥、凉亭、景观走廊进行维修维护,景观河清淤,新建草坪砖车位,解决停车难问题,保障消防通道24小时畅通……。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同年4月1日,嘉和物业公司进驻山水人家小区接管物业管理。同年6月6日,山水人家业委会出具一份关于启动修建木桥工作的通知给嘉和物业公司,载明:“业委会顾问、委员一致同意按第三方案修建,钢筋混凝土平桥。根据业委会议事规则,现同意第三方案,其中修建两座木桥,一座木桥维修加固”。同年7月4日,山水人家业委会出具一份关于启动重建监控设备工作的通知给嘉和物业公司,载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同意垫付资金对小区新增监控设备,达到无死角,工程最终造价经审计为准,从小区公共区域收入冲抵”。同年7月11日,滁州现代百姓物业有限公司(甲方)、嘉和物业公司(乙方)、山水人家小区二届业委会(丙方)签署了《三方债权债务清算与转移一揽子协议》,协议载明:一、(一)甲方债权。经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方尚有2134228元,应属甲方债权。(三)甲方欠丙方债务。甲方欠丙方公共共有费用61829.83元。二、(一)甲方将其上述债权全额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全权负责收取。(二)丙方同意将甲方欠其的债务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同意接受。丙方将持有乙方61829.83元债权。(三)乙方分批收取上述债权资金应首先足额偿还乙方、丙方债权。2019年,山水人家业委会委托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嘉和物业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山水人家小区服务期间部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2019年4月30日,嘉和物业公司收到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审计需提供如下资料函,并在该函件左下方注有“提供的材料真实,如有假处于2倍罚款”。2019年5月22日,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恒专审字【2019】051号审计报告,第二部分审计情况载明:(一)应上缴物业费审计情况,由于嘉和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仅提供了物业收款收据,审计无法核实物业收费的具体金额,应上缴物业费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计算。每年应上缴金额为360000平米×0.5元/月×12个月×90%×3%=58320元,2016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合计应上缴物业费174960元;(二)应上缴公共收益审计情况1、固定车位费审计情况根据嘉和物业公司提供的统计表和停车费收费收据核对,2016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共计收取固定车位费303245元。2、临时车位费审计情况根据嘉和物业公司提供的统计表和停车费收费收据核对,2016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共计收取临时车位费79140元。3、广告费审计情况嘉和物业公司仅提供了2016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广告费统计表,统计金额为17600元。4、摊位费审计情况嘉和物业公司仅提供了2016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摊位费统计表,统计金额为6040元。综上,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嘉和物业公司统计的公共收益金额合计406025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第4项公有共用经营收入收益3︰7分成,应上缴业委会公共收益费用406025×70%=284217.5元。(三)工程项目支出和维修基金使用审计情况1、工程项目支出情况本次审计,因嘉和物业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财务收支账册,仅提供支出单据,且支出单据均为未盖章的收据和白条,未能按财务制度要求提供正式发票,也未提供支付款项单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审计对工程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均无法确认,仅按照嘉和物业公司提供的单据予以披露如下:2016.5.8修缮小区廊亭4050元收据(无章)领条有业委会授权,2016.5.2896幢门面房油烟45600元收据(无章)领条无业委会授权,2017.7.195幢油烟改造59680元收据(无章)领条无业委会授权,2017.12.2295幢更换油烟管道21000元收据(无章)领条无业委会授权,2016.6.13小区景观木桥拆除重建51600元收据(无章)领条无业委会授权,2016.7.959幢附近小桥加固修补刷漆3550元收据(无章)领条有业委会授权,2016.8.21南门岗亭重建8200元收据(无章)领条有业委会授权,2017.7.1828幢围墙修复49500元收据(无章)领条无业委会授权,2016.7.20小区监控安装135000元无附件无业委会授权,2016.10.5小区监控安装135000元无附件无业委会授权,2016.12.20小区监控安装135000元无附件无业委会授权,2017.12.30小区监控安装135000元无附件无业委会授权,2018.1.25小河清理河道24000元领条无业委会授权,合计807180元。2、维修基金申请使用情况嘉和物业公司声称2016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申请使用维修基金。2019年8月31日,嘉和物业公司撤出山水人家小区物业管理。庭审过程中,山水人家业委会认可修缮小区廊亭、59幢附近小桥加固修补刷漆、南门岗亭重建三项工程实际发生,但认为造价过高。另查明:2018年10月,第三届山水人家业委会经备案成立。2020年1月10日,山水人家业委会(甲方)、嘉和物业公司(乙方)和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丙方)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嘉和物业公司前期安装在园区所有监控设备设施,最终经过政府部门协调及甲乙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资产总费用为25万元,上述25万元由山水人家业委会委托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对公转账至嘉和物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称、辩称及举证、质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山水人家业委会是否适格原告;二、嘉和物业公司应否支付小区物业费提成和公共收益提成等,数额多少。三、关于工程项目支出应否扣除的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山水人家业委会代表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业主与嘉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合法有效。山水人家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本案的诉讼权利归属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山水人家业委会有权提起诉讼,故山水人家业委会系本案适格原告,嘉和物业公司关于山水人家业委会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三方债权债务清算与转移一揽子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丙方同意将甲方欠其的债务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同意接受,丙方将持有乙方61829.83元债权”的内容,故一审法院对山水人家业委会要求嘉和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公共共有分成61829.83元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自愿从收缴物业费中提取3%用于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与维修费”和第四项“承诺公有共用经营收入收益中3:7分成,即乙方30%,甲方70%”的约定,山水人家业委会对嘉和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3%提成、公共收益按70%分成。依据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恒专审字【2019】051号审计报告,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山水人家业委会物业费提成为174960元(360000平米×0.5元/月×36个月×90%×3%),按此计算方式,山水人家业委会对嘉和物业公司自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撤场5个月间的物业费提成为24300元(360000平米×0.5元/平米月×5个月×90%×3%),合计199260元;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嘉和物业公司统计的公共收益金额为406025元(其中固定车位停车费303245元,临时车位停车费79140元,广告费17600元,摊位费6040元),山水人家业委会公共收益分成为406025×70%=284217.5元。关于争议焦点三,2020年1月10日,山水人家业委会(甲方)、嘉和物业公司(乙方)和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丙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嘉和物业公司前期安装在园区所有监控设备设施,最终经过政府部门协调及甲乙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资产总费用为25万元,上述25万元由山水人家业委会委托南京中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对公转账至嘉和物业公司,故一审法院对嘉和物业公司答辩称应扣除监控安装垫资款556135元不予支持。嘉和物业公司主张的修缮小区廊亭、59幢附近小桥加固修补刷漆、南门岗亭重建三项支出费用,因三项支出在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恒专审字【2019】051号审计报告均反映有业委会授权,庭审中山水人家业委会也认可工程实际发生,虽提出造价过高但未提供反证予以佐证,故对该三项费用合计15800元(4050元+3550元+8200元),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从嘉和物业公司应支付给山水人家业委会的提成款中予以扣除。嘉和物业公司主张的96幢门面房油烟、95幢油烟改造、95幢更换油烟管道、小区景观木桥拆除重建、28幢围墙修复和小河清理河道等项目支出,在滁州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恒专审字【2019】051号审计报告中均反映无业委会授权,嘉和物业公司也未向法庭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未提起反诉,故一审法院对嘉和物业公司要求将上述费用予以扣除不予采纳。综上,嘉和物业公司应支付山水人家业委会提成款总额545307.33元(61829.83元+199260元+284217.5元),扣除嘉和物业公司支出15800元,嘉和物业公司还应支付529507.33元(545307.33元-1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费提成及公共收益分成合计529507.33元;二、驳回原告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滁州市山水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135元,被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9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95元,由上诉人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达 审判员葛敬荣 审判员田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少华 书记员朱婧靓
判决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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