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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86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74-3315088
注册时间:2003-08-04
公司地址:曲靖经开区翠峰西路64号12楼
简介:
公路建设投资开发、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建材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矿产品购销;普通货运、物流服务;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管理、道路经营管理;简单小型预制构件生产;房屋租赁、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物业服务、商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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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仕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302民初273号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仕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仕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980元、鉴定费3600元,共计1658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1日,被告汤仕荣驾驶号牌为浙GE5H10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杭瑞高速K2113+100米处,因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致使所驾车辆前部撞于中央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事故,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原告作为杭瑞高速曲嵩段的产权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关于曲嵩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提供路产损失涉案车辆相关材料的复函》(2018年9月5日)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云南省昆曲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交通肇事破坏公路路产及污染公路案”材料复印件一套(勘察笔录、路政案件现场图、公路路产损害告知函、文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公路路产赔偿通知书),用于证明被告交通肇事发生的经过及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情况。 4.《关于曲嵩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提供路产损失涉案车辆相关材料的复函》节选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对此次交通肇事负全部责任。 5.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财非税[2016]45号)文件、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云路政[2016]365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公路路产损害赔偿不再由行政机关决定和收取,公路路产的损害由公路业主与路产损害人协调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鉴定费发票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经原告委托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交通肇事损坏公路设施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被告此次公路损坏交通设施金额为12980元,鉴定费为3600元。 7.现场图片打印件三张,用于证明被告此次公路损坏事实。 8.曲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曲嵩高速系国有资产,授权原告作为产权单位进行经营管理,该资产已经登记在原告名下。 被告未到庭质证,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原告所提交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4月11日15时21分,被告汤仕荣驾驶其所有的浙GE5H10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杭瑞高速K2113+100米处,因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致使其所驾车辆前部撞向中央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汤仕荣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系曲嵩高速公路产权人,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被损坏的交通设施价值1298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6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汤仕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2980元、鉴定费3600元,合计16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汤仕荣负担,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杨雁 人民陪审员许祥英 人民陪审员姜兆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珊婷
判决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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