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义朋与安徽仁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汪向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81民初2564号
判决日期:2020-08-25
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义朋诉被告安徽仁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仁达公司”)、汪向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琰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义朋、被告汪向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蔡义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汪向洋支付拖欠本人劳务费17916.92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迟延支付罚息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到支付之日止;暂时计算到2020年5月31日为1723.5元;2、判令被告汪向洋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费用4000元、承担原告为讨要欠款的误工费及费时劳神损失费3000元;3、判令被告仁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原告被被告聘用为内审人员,负责对外工程审计。根据原、被告达成的分成协议,原告从被告的审计费用中获得20%的劳务费用。2019年1月24日,被告仁达公司被巢湖市审计局巢审办【2019】20号《巢湖市审计局关于停止安徽仁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内审协审工作的通知》、巢审办【2019】21号《关于对安徽仁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通知》、巢审办【2019】37号《关于安徽仁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终止被告仁达公司在巢湖市审计局本轮协审库的服务资格,事后仁达公司的在巢湖市全权授权人汪向洋以公司未收到结算款为借口,拒付原告劳务费用,遂成讼。
被告仁达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汪向洋辩称:原告未在仁达公司缴纳社保,亦未与仁达公司签订过合同,原告自己也有公司,只是在我这里是接私活,我们口头协议约定支付审计费用的20%作为原告的劳务报酬。巢湖审计局文件规定:初审结果在复审时不得超过正负3%,若超过3%,业主方可以拒绝支付我审计费用;若超过3%三次或超过5%两次,两年内不允许在巢湖市范围内执业,暂停审计资格;现原告审计的项目已经超过3%,《巢湖市政府投资单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委托合同》文件第八款第2项明确规定不支付审计费用,原告方存在无效的审计,按照规定业主方不给我费用,所以我亦不能给付原告劳务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汪向洋系被告仁达公司全权授权在巢湖市开展协审工作的负责人。原告与被告汪向洋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审计劳务,被告汪向洋按审计费用的20%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后双方因劳务报酬支付一事发生争议,遂成讼。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蔡工审计业务统计表(原告单方制作)记载原告共审计18项工程:其中1-11项,仁达公司收入合计54880.96元、原告应得劳务合计10976.18元;12-18项,仁达公司收入合计54703.64元、原告应得劳务合计10940.71元。原告自认收到被告汪向洋给付劳务报酬4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汪向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蔡义朋劳务费6940.71元;
二、驳回原告蔡义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蔡义朋负担175元,由被告汪向洋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蒋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俞青
判决日期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