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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远宁
联系方式:0825-2222041
注册时间:2001-12-07
公司地址: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619号五层
简介:
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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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91执异229号         判决日期:2020-08-24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公司)与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光源公司)就本院拟处置的位于成都高新西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力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新力光源公司与锦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锦钰公司向新力光源公司最高借款4亿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若到期锦钰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以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作价给新力光源公司用以抵债,同时按照新力光源公司要求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保证新力光源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并承担相关税费。2018年1月,经新力光源公司与锦钰公司核对,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锦钰公司尚欠新力光源公司359694040.16元。新力光源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已抵债给新力光源公司,属于新力光源公司合法财产。 本院查明,2018年1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飞亚公司与锦钰公司、第三人杨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飞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锦钰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案涉房屋在限额6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川0191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锦钰公司所有的财产在6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据此于2018年2月8日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对前述纠纷进行审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川019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判决锦钰公司支付飞亚公司462.9862万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锦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川01民终6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飞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川0191执211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川0191执2119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案涉房屋。 另查明,新力光源公司与锦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不超过4亿元,具体金额以新力光源公司实际放款为准;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锦钰公司承诺并保证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以名下的土地及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产作价给新力光源公司,用以抵债。 2018年1月2日,新力光源公司向锦钰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新力光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59694040.16元。当月10日,锦钰公司向新力光源公司出具《对账单回执》,载明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与新力光源公司货款往来应付账款余额为359694040.16元。案涉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为锦钰公司名下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晏锐 人民陪审员岳云川 人民陪审员徐小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雨潇
判决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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