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与刘六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21执恢17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8-24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与刘六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恢复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川01民终3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97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5万元、保全费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6262.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执行费816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土地[金堂国用(2012)字第00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经查,上述土地修建房屋并已出售,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川0121执恢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金堂国用(2014)第3XXX号】,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8)川01民终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帅
判决日期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