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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聂自林
联系方式:0319-4680018
注册时间:2017-03-22
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东徐旺村东
简介:
热转移印花纸加工,墨水分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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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603民初6164号         判决日期:2020-08-24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浙0603执保988号民事裁定并以执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富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595元;2.判令被告李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9月起,原告与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2020年3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9595元,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核对后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同日,被告李建华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函》一份,其自愿对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告李建华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上述款项分三个月付清(2020年3、4、5月份)。现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仅支付2万元,余款119595元无理由拒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建华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3月10日,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至2020年3月10日止,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9595元。同日,被告李建华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函》一份,承诺对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告李建华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3月份还3万元整,4月份还4万元整,余款5月份付清。嗣后,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余款119595元未按约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真实性可以认定的《询证函》、《连带责任担保函》、《还款计划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595元; 二、被告李建华对上述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18元,合计2464元,由被告绍兴画瓷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建华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海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燕飞
判决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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