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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52万元
法定代表人:靳军
联系方式:0551-63817995
注册时间:1996-06-20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电商园二期9号楼一层、二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一类、二类、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监理,国内特殊独立大桥、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监理,国内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项目的监理,国内水运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公路工程技术开发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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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汪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91民初2345号         判决日期:2020-08-21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与被告汪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文、被告汪少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张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少平偿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汪少平曾系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股东员工,2013年1月12日从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离职,2013年8月2日,汪少平以出差名义从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借款50000元,公司按照汪少平要求将50000元汇入汪少平指定的其民生银行账户;2014年5月12日,汪少平以资金周转名义向公司借款20000元,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按照汪少平要求将20000元汇入汪少平指定的龚某名下郎溪农商银行涛城支行账户,上述借款合计70000元。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借款事实有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和银行支付流水为证。 汪少平辩称,1、汪少平在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处工作,在公司正常运营中,经常会出现因履行公司职务需要,先向公司借出相应款项,在履行职务完毕后,再以相关报销凭证予以平账。案涉的两笔款项中第一笔50000元借款,借据中载明“新疆差旅费”,系汪少平接受公司安排前往新疆出差时向公司预支的差旅费、业务费,该笔款项系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吴某批准后发放的,后报销平账;第二笔20000元借款,借据中载明“溧广总监办周转金”,因汪少平彼时任“溧广项目”总监,该笔款项用于“溧广项目”总监办日常工作需要,且该笔款项经批准后打入时任“溧广项目”总监代表、总监的龚某名下郎溪农商行卡中,故案涉两笔借款均是汪少平执行公司职务行为发生,并非用于汪少平个人利益,本案并非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涉案两笔款项均已平账,不存在欠款,公司提供的仅是借据的第一联,还有第二联即结算回执联和第三联结算联,这三联共同构成完整的借款单,依公司运营习惯,在执行职务完毕,相关的平账信息会被记载在第二联或者第三联上,故公司仅提供第一联,并不能完整的反映这两笔借款的实际结果;3、涉案两笔借款分别发生在2013年8月2日、2014年5月12日,汪少平于2017年5月份从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离职,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归案借款,不合常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汪少平原是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员工,2017年其从公司离职。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是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子公司。2013年1月21日,时任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吴某主持召开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讨论决定正式启动合肥分公司,汪少平负责组建公司项目班子,汪少平的社保一直由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缴纳至离职。 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在新疆有建设项目,2013年8月2日汪少平从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借款50000元,借款单中载明借款原因为“新疆差旅费”,经公司分管财务的总经理吴某批准后公司将上述50000元打入汪少平民生银行卡中,后吴某、汪少平等人前往新疆出差;2014年5月12日,汪少平作为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溧广项目”总监,向公司借款20000元,借款单载明借款原因为“溧广总监办周转金”,并备注“请转入溧广周转金户:户名龚某……”,经吴某批准后公司将上述款项打至“溧广项目”总监代表龚某的银行账户中,后由龚某负责报销平账。 另查明,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2015年6月17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监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领导小组的通知》中显示,汪少平是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证人吴某陈述其于2013年至2014年任安徽高等公路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副董事长,汪少平当时任安徽公路监理公司新疆片区负责人,其与汪少平前往新疆出差处理公司好几个在新疆的项目,且案涉两笔款项均是其作为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发放的。证人龚某陈述其曾任“溧广项目”总监代表、总监,案涉20000元系原“溧广项目”总监汪少平专门为项目使用借款的,因其接替汪少平任该项目总监,所以该20000元打入其名下的银行卡中用作项目周转备用金,但其离职前已对该款项进行报销平账。 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借款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银行单子回单、董事会会议决议、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皖高路工监综【2015】37号文件、当事人陈述、证人吴某、龚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晨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丹珺
判决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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