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闽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华信国合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2执25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14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闽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华信国合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02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922892.5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法院要求,本院暂停涉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华信国合控股有限公司的执行。本案执行到位诉讼费5395元。经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限制高消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8)苏01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焦宜春
审判员牛利梅
审判员李新庄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清文
判决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