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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滨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鲍立楠
联系方式:15022331895
注册时间:2015-10-22
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13-01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城际铁路建设;铁路旅客运输(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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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丰宏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京滨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5民初6858号         判决日期:2020-08-23         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金丰宏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与被告京滨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滨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禄及田思君,京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博及彭德正,中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军及韩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金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禄及田思君、京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博及彭德正、中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京滨公司及中铁公司对其在2018年12月16日违法强拆金丰公司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高台村北侧(中登工业园)的部分房屋及房屋内物品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京滨公司、中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金丰公司于2009年10月在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高台村北侧(中登工业园)依法设立,主要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化工产品。金丰公司厂房原属于由王景禄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天津市宝坻区天兴合成材料厂(以下简称天兴材料厂)。2003年5月23日,天兴材料厂与郝各庄镇政府所属的郝各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出售“天津市宝坻区鑫盛化工厂”的地上建筑物协议书》,约定由天兴材料厂取得原郝各庄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天津市宝坻区鑫盛化工厂(以下简称鑫盛化工厂)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且承包厂房所在地用于生产经营。后天兴材料厂在厂区内新建了库房、彩钢棚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用于生产经营。2009年,天兴材料厂以其所有资产出资,由王景禄之妻及儿子王存作为股东代持相应的股份,成立金丰公司,王景禄继续负责金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2012年,基于安全生产需要,金丰公司对厂房、库房、油炉、化验室、更衣室、配电室、电器设备等进行了二次改造,新建了部分厂房。2016年,由于京滨高铁城际铁路项目建设需要,金丰公司厂房所在地位于征收范围内,6月份政府征收工作人员到金丰公司厂房进行摸底调查,准备拆迁。后不知何故,京滨高铁建设项目推迟,不再征收,金丰公司因征收错过了生产许可证换证期限,只能生产到2016年11月18日即生产许可证到期时止,2017年8月18日,新的生产许可证颁发,宝坻区煤改气要求金丰公司必须将煤油炉换成煤气炉,金丰公司因此只能先进行煤改气。2017年11月,高铁办、郝各庄镇政府、中铁一局、评估公司以及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上门进行第二次征收,并对金丰公司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进行摸底调查。征收部门起初没有谈具体补偿,只是要求先自行拆除设备,金丰公司按要求拆除了一部分工艺管路。后金丰公司找镇政府协商补偿事宜,但截止起诉日止,双方都没有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18年12月16日中午,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在未进行任何通知也未经金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金丰公司部分厂房,并且将房屋内物品全部砸毁在内。王景禄于当日下午到郝各庄派出所报案,据民警调查,是京滨高铁建设项目的施工方即中铁公司实施强拆行为。后王景禄找到中铁公司项目负责人,其称系京滨公司指示他们进行强拆。强拆后没几天,他们就将强拆现场清理干净并进行施工建设。金丰公司认为,京滨公司、高铁公司未经许可强拆房屋及屋内物品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呈讼。 中铁公司辩称,金丰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理由:一、2018年12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高台村村民委员会对王景禄发布《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因在于国家高铁建设项目征用该土地,且王景禄一方未如约缴纳土地租金造成违约事实。《解除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说明土地租赁关系自2018年12月4日解除,并告知金丰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拆除、撤离全部财产。金丰公司称中铁公司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强制拆除,并非事实,拆除前已经进行了告知及赔偿。二、金丰公司所称被拆除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其产权人未必为金丰公司,根据附着物登记表显示,大部分附着物的实际产权人为李印林。 京滨公司辩称,金丰公司因土地征拆赔偿问题不应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起诉。理由:一、京滨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本案系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除而发生纠纷,该行为属于政府征收行为即行政行为,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京滨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与宝坻区高铁办签订《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协议》,合同约定由宝坻区高铁办向京滨公司提供4.61887公顷土地用于建设京滨城际铁路,后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11月27日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宝坻区征告字【2017】96号),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公示。金丰公司诉称的厂房,部分位于被征收范围,政府相关部门已对案涉厂房进行摸底调查,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勘察登记,并制作《京滨铁路(宝坻段)房屋及附属设施勘察登记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故,对案涉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应属于政府征收的行政行为。二、土地征拆范围内的房产及附属设施的产权人为李印林,金丰公司诉称为案涉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与事实不符。退一步讲,即使金丰公司述称的案外人天兴材料厂从郝各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取得涉案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实,金丰公司与天兴材料厂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且未举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金丰公司取得了案涉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所有权。郝各庄镇、高台村及中铁公司、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产权人等六方曾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勘察登记,并制作《京滨铁路(宝坻段)房屋及附属设施勘察登记表》,该表显示案涉厂房及附属设施的产权人为李印林,并非金丰公司。后郝各庄镇已就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事宜与李印林进行补偿。 本院经审查查明:1996年3月15日,原宝坻县中登乡经委申请组建鑫盛化工厂,组建负责人为李印林,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住所地为原宝坻县,1998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贵发。2002年10月1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坻分局作出津宝工商企处字(2002)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鑫盛化工厂营业执照。2000年6月1日,王景禄登记注册天兴材料厂,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宝坻区。2003年5月23日,王景禄与案外人李印林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一、天兴材料厂(以下简称天兴)因增加设备、购置厂房造成资金紧张,为解决此问题,经天兴法人王景禄提议,李印林愿出资130000元,主要用购置乡镇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见单),并以此用于投资抵押物,购置物归天兴使用;二、天兴厂的经营、管理归王景禄,不管每年盈利多少,只给投资者李印林分配贰万元,每年6月、12月分两次支付,各壹万元整;三、天兴在今后的生产和经营时,对购买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自行使用,但不能将此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再抵押给他人;四、李印林投资只用企业解困,不参与企业活动,因此也不承担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五、合作期限由天兴决定,终止合同后建筑物附属归李印林所有,天兴归天兴所有;六、此协议一式两份,两人各存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2003年5月23日,郝各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甲方)、天兴材料厂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关于出售“天津市宝坻区鑫盛化工厂”的地上建筑物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将郝各庄镇资产经营公司所属鑫盛化工厂419.35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转让给乙方;二、转让价格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共计80000元;三、付款时间乙方在2003年5月27日一次性交清转让款;……;八、乙方占地采用租赁的形式,按原中登乡政府和高台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执行,租赁期限为50年,即从2003年5月28日至2053年5月27日,租赁费采取5年一次上交租方式;由于乙方受让后要进行扩建投资,造成资金紧张,双方商定先交一年的土地使用费,即随乙方在2003年5月27日前交转让费时一并交清,第二次在2004年5月27日前交纳下四年租金共0.8万元,以后每五年上交一次共10000元,以此类推;……。宝坻区郝各庄镇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天兴材料厂作为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补充协议》,约定:1、承包地名称坐落郝各庄镇中登工业区、原宝坻县鑫盛化工厂;2、地上建筑办公室两间、宿舍四间、生活用房三间、南围墙厕所一座、生产车间一座、生产用房三间;3、四周环境东邻空地、南邻马营渠、西邻马营渠、北邻空地;4、面积南北等宽56米、东西等长80米、实际面积4480平方米,折合约6.7亩。2010年10月28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坻分局作出津工商宝处字【2010】第120224000017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天兴材料厂营业执照。2009年10月14日,王存登记注册金丰公司,经济性质为私营企业,住所地为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高台村北侧(中登乡工业区),王存为法定代表人,王存、崔津为公司股东。该公司注册时向工商局宝坻分局提交租赁证明及租赁合同一份,载明:天兴合成材料厂将在郝各庄镇高台村北侧(中登乡工业区)房屋12间建筑面积419.35平方米租赁给金丰公司使用。 2017年4月24日,京滨公司作为甲方、天津市宝坻区高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司(以下简称高铁办)作为乙方签订《关于北京至天津滨海新区铁路工程宝坻至滨海新区宝坻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协议》,约定:一、总体原则(一)乙方(即高铁办)同意作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代表宝坻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京滨铁路宝坻区境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等有关工作;(二)甲方(即京滨公司)作为所征土地的使用权人,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材料,负责拨付土地及房屋征收资金,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正式用地报批、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甲、乙双方对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数量、补偿费用、拨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在《关于北京至天津滨海新区铁路工程宝坻至滨海新区宝坻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协议》中均作出了约定。2017年11月27日,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宝坻区征告字【2017】96号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郝各庄镇高台村集体土地面积4.61887公顷及其他裁余面积。该征收土地告知书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等均进行了告知。后相关单位对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勘察并制作登记表,其中镇、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案外人李印林亦签订了房屋及附属设施勘察登记表。王景禄代王存亦与调查人员签订了地上附着物登记表。 2018年12月4日,宝坻区郝各庄镇高台村村民委员会向天兴材料厂、王景禄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天兴材料厂、王景禄未按合同约定交纳2017年至2021年土地租金,构成违约;现因国家高铁建设项目征用该土地,导致双方土地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基于其已经违约的事实,通知其自函发之日起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收到通知书5日内(最迟在2018年12月11日前)将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拆除、撤离,村委会将于2018年12月12日接受土地,若其逾期未撤离,村委会视为其放弃地上物的所有权,由村委会自行处置。 2018年12月16日,京滨高铁宝坻段施工方中铁公司将位于宝坻区区西侧原鑫盛化工厂时挂金丰公司厂牌的厂房南西侧院墙、西侧厂房、北西侧院墙等予以拆除,王景禄报警。经公安宝坻分局郝各庄派出所调查,作出宝公(郝)行终止决字【2019】3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判决结果
驳回天津市金丰宏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唐瑞明 审判员高杨 人民陪审员岳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灿征
判决日期
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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