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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64687800
注册时间:1997-06-06
公司地址:崇明区秀山路34号
简介:
工程建设监理及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节能技术、建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及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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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1民终24949号         判决日期:2020-08-22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甲卫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街坊置业)因与被上诉人奚慧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咨询公司)、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大设计院)、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物业总公司)、郑州工大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保温材料)、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家电)、河南申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鑫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澜实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皇甲特卫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皇甲特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奚慧明各项损失共计4220元),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有失公允。(一)上诉人具有火灾防范的常识,但不具备消防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一审法院拔高了上诉人消防安全隐患的预见能力。(二)一审中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上诉人设置有消防设备,已尽到了火灾防范的谨慎注意义务。原审中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办公室设置有消防设备,已尽到了火灾防范的谨慎注意义务。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灭火能力,视频显示浓烟滚滚,火势已经具备规模,上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盲目救火势必造成生命危险,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二、被上诉人奚慧明对房租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奚慧明各项损失共计8440元”,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责任比例,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的责任比例过低。虽然该案受害业主较多,社会对该案关注度较高,但是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应该是平等的,这个平等不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平等,更是某一方当事人之间责任比例的平等,判决下来后,我们觉得这案子好像救火的比点火的责任还重,这样的判决结果上诉人无法接受。三、3号楼的施工单位绿地集团公司、设计单位郑大设计院、监理单位建科咨询公司、保温材料生产商工大保温材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科瑞物业总公司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损失金额过高,部分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未尽到消防管理责任判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并且显失公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街坊置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并不应适用于本案。二、老街坊置业使用的材料系符合国家当时标准的,且经过前期消防设计验收及最终的整体工程消防验收。三、原审法院界定老街坊置业承担责任的比例显然与事实与法律不符合,老街坊置业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审判决认为部分存在矛盾,不具有说服力。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老街坊置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奚慧明答辩称:皇甲特卫公司直接造成火灾的发生及蔓延,老街坊置业作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致使火灾蔓延扩大,存在重大过错。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未尽到消防管理责任,对于火灾的蔓延扩大负有责任。上述三公司与奚慧明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奚慧明在火灾中房屋过水过火,相关事实也有证人证言、合同及转账凭证、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奚慧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绿地集团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绿地集团施工行为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并通过验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绿地集团的施工行为与奚慧明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综上,绿地集团基于施工总承包身份,并非案涉项目幕墙施工单位;工程使用材料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一审原告损失系火灾引起,与绿地集团施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绿地集团对此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几方上诉人上诉己方承担赔偿比例过高,绿地集团没有异议,但绿地集团对一审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驳回一审原告对绿地集团的诉讼请求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建科咨询公司答辩称:1、本案为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2、答辩人的相关监理工作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过错。3、被答辩人因火灾所受损失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综上,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答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起诉。 郑大设计院答辩称:1.本案为民事侵权诉讼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2.答辩人的相关设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不存在过错。3.被答辩人因火灾所受损失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答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起诉。 科瑞物业总公司、工大保温材料、博西家电、申鑫公司、昊澜实业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奚慧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各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18485元;二、各被告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40200元(暂从2018年2月1日计至2019年3月12日,实际赔偿至房屋可以正常使用之日);三、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与祥盛街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发生火灾。火灾事故发生后,2018年4月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郑东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此次火灾烧毁该建筑南侧及东侧部分外墙保温装饰材料,东南侧部分室内办公家具、电器等物品,无人员伤亡;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18年2月1日13时31分许,起火部位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空调外机平台东部及下方区域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外来火源、电气及线路故障,不排除因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2018年3月30日,郑东新区管委会“2.1”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后,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报告》载明,可以排除火种来自363室垂直上方的第19、20层,也可以排除楼顶平台项下掉落火种的可能性。该《调查报告》还载明直接导致火势蔓延的因素包括:1.该建筑南侧地面的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且物业公司在周边设置石质隔离墩,从而影响消防车顺利进入现场组织扑救。 奚慧明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5层296号房屋业主。2017年2月25日,奚慧明将其所有的296号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贾德鹏,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月租金为3000元,缴纳方式为押一付三;贾德鹏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和微信转账记录了其向奚慧明缴纳的房屋租金。装修工人龚洪福出具《证明》载明:所用材料包括灯线等在内的花费共计18485元。奚慧明提交的案涉房屋火灾前后的照片证明房屋因火灾遭受的损失。 该火灾事故受害人昊澜实业另案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昊澜实业申请,该院依法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7层339-346/354-360号房屋外墙保温材料等级进行评估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14日出具陕蓝司鉴中心[2019]质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鉴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可燃材料(制品)。 河南省基本建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接受绿地集团的委托对涉案项目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分别于2009年、2010年出具两份《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样品所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另查明,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18层363房间实际使用人为皇甲特卫公司。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物业管理单位。老街坊置业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建设单位,绿地集团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施工单位,该建筑五大主体于2010年11月7日经验收合格。郑大设计院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的设计单位,该项目施工设计图于2007年12月完成,并于2008年3月份取得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及消防审查合格证。建科咨询公司系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项目施工的监理单位。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外保温材料由工大保温材料生产。 庭审时,奚慧明称涉案房屋即过火又过水,房屋损害严重,现房屋已重新装修并于2019年3月12日对外出租。该院受理该案后,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郑东新区绿地原盛国际3号楼C座“2.1”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两份及火灾前后的视频、照片,老街坊置业及绿地集团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绿地集团提交的《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建科咨询公司提交的两份《检验报告》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数个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但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皇甲特卫公司在其房间空调外机平台起火后未能及时扑灭,后火势蔓延至原告房屋,致使原告房屋过火,被告皇甲特卫公司作为起火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但其未举证证明设置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导致原告房屋过火,其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等级为B2级,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规定,老街坊置业作为涉案建筑的建设方,未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导致火势蔓延,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较大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火灾发生时,该建筑南侧地面消防通道不仅停放有机动车、电动车,而且道路周边还设置石质隔离墩,致使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灭火,导致火势扩大蔓延,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作为该建筑的物业管理方,未尽到消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郑大设计院依据当时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对火灾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科咨询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正常履行监理职责,被告工大保温材料根据建设方要求提供合格外墙保温材料,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博西家电、申鑫公司、昊澜实业均为火灾事故的受害人,且无证据证明其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科瑞物业总公司作为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上级机构,在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各主体之间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该院酌定被告皇甲特卫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被告老街坊置业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20%的责任,被告科瑞物业总公司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收原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至2018年2月,故原告租金损失期间为自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2日,共计12个月12天,租金损失共计37200元,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主张房屋损失18485元,因消防人员救火导致涉案房屋过水,势必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因原告未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考虑房屋过水情况,该院酌定损失数额为5000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部分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2200元,被告皇甲特卫公司承担损失的10%即4220元,被告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承担损失的20%即8440元,被告老街坊置业承担损失的70%即29540元,被告科瑞物业总公司对科瑞物业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科瑞物业总公司、申鑫公司、昊澜实业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议,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奚慧明各项损失共计4220元;二、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奚慧明各项损失共计8440元;三、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奚慧明各项损失共计29540元;四、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奚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原告奚慧明负担322元,被告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元,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负担229元,被告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3元。 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相关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元,由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50元、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贾建新 审判员朱梅 审判员刘泽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言午
判决日期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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