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商红勋
联系方式:0375-2303669
注册时间:1986-06-24
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南环路东21号
简介:
--
展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411执1565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08-21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申请执行刘勇、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79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勇、刘洋应于判决失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借款本金65.294412万元、利息0.602416万元(利息以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上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就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对登记在刘勇、刘洋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北侧鹰皇花园第8号楼2单元2层204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425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刘勇、刘洋负担。因刘勇、刘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刘勇、刘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工商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有零星存款,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刘洋名下豫D×××××号比亚迪牌车辆本院予以查封,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刘洋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北侧鹰皇花园第8号楼2单元2层204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425号】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4、通过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已向被执行人刘勇、刘洋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58968.28元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勇、刘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毅 审判员陈永贤 审判员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梦楠
判决日期
2020-08-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