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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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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昌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1321执保575号         判决日期:2020-08-21         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昌林、庞延华、庞军站、赵景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祁昌林、庞延华、庞军站、赵景红的银行存款5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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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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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赵金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琛
判决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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