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07民初180号
判决日期:2020-08-21
法院: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冶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鞍山热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冶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2849301.91元,补偿承兑汇票贴息85376元,逾期付款利息11700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8501元,共计3080179.91元;并承担至工程款结清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被告将其承揽的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30m³/d脱硫废液提盐总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在2019年6月28日被告和建设单位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投入使用。2020年1月17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送交了工程竣工结算申请书,申请结算合同价格7072730.85元。被告收到结算申请后在49天内没有提出结算异议,也没有完成竣工申请结算书的审批义务,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通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条款的约定,应当视为已经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020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共计2955573.91元。现原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中钢鞍山热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2018年10月31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宜发生的争议,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该约定,本案应当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爱忠
审判员崔利平
人民陪审员高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丽丽
书记员贾倩男
判决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