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先、中基恒信(厦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206执549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19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9]0587-2号,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款项10907.42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64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通过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江向洋
审判员陈仁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子豪
判决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