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
联系方式:020-87243352
注册时间:2010-05-31
公司地址: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北京路汇景花园2号楼(A1)2201房
简介: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室内装饰,设备租赁(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并凭有效资质证经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蓬江区宏韦中央空调经营部与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2071民初14389号         判决日期:2020-08-18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蓬江区宏韦中央空调经营部(以下简称宏韦经营部)诉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诚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公司)、中山百灵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达公司)、中山欧科电子有限公司(欧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韦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进,被告第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胜、胡凌燕,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英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韦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粤诚公司立即支付空调末端设备款121009.67元和空调水管设备款259848.41元合共380858.08元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7年10月1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第六公司、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对被告粤诚公司欠原告380858.08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是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的使用者和投资者,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将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整体发包给被告第六公司,由被告第六公司总体负责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的建设。被告粤诚公司于2014年7月3日与原告签订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为中山百灵达电子项目提供空调末端设备,设备款为158万元,后双方约定增加设备,增加的设备款为290469元,最终双方确定空调末端设备总价款为1918764.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设备运到中山百灵达电子项目处,并将空调末端设备安装到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中机电安装工程的第九标段和第十标段空调安装工程,现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第九、第十标段空调安装工程已安装完毕,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从2017年10月18日使用上述空调设备至今。期间,被告第六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人共向原告支付1797754.93元,余款121009.67元至今未支付。被告粤诚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中山百灵达电子项目提供空调水管设备,设备款为76万元。后双方约定增加设备,增加的设备款为106313.94元,最终双方确定空调末端设备总价款为866313.9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设备运到中山百灵达电子项目处,并将空调末端设备安装到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中机电安装工程的第十标段空调安装工程,现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第十标段空调安装工程已安装完毕,被告第六公司、百灵达公司从2017年10月18日使用上述空调设备至今。期间,被告第六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人共向原告支付606465.53元,余款259848.41元至今未支付。被告粤诚公司共欠原告380858.08元至今未支付。另外,中山百灵达项目机电安装工程的发包人是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上述空调末端设备和水管设备全部用于中山百灵达项目机电安装工程的建设,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已实际使用上述空调,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是实际受益者,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应对被告粤诚公司欠原告的380858.0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第六公司是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的总承包者,被告粤诚公司是根据被告第六公司的授权向原告购买空调末端设备和水管设备,被告第六公司应对被告粤诚公司欠原告的380858.0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原告宏韦经营部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合同、百灵达末端设备支付明细;2.购销合同、百灵达水管支付明细;3.宏韦中央空调经营部银行账户流水;4.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合同、增加明装盘管机;5.数量清单、机房、车间增加空调水管数量清单(采购)、办公楼927与520方案水管数量差异;6.EPC总价包干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办公楼927水管数量、办公楼927与520方案水管数量差异;8.第九标段办公楼空调末端差异清单、第九标段办公楼空调末端差价清单;9.(2018)粤2071民初1439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目录及证明内容、百灵达空调支付明细。 因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被告粤诚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公告,通知其到庭答辩及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粤诚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 被告第六公司辩称,根据被告第六公司财务核算,在本案与原告的合同纠纷中,并没有拖欠原告货款:1.合同总额是158万元,已经支付了1516000元,补充协议总金额是290490元,已经支付了281754.93元,空调水管合同金额是760000元,已经支付了756456.53元。因此以上三项未付的总金额是76248.54元。原告在2016.5.18向被告借资20万,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的关系,实际上是多付了123751.46元。发生的多付是因为被告不仅与原告有业务关系,且与江门宏韦公司,实际上是同一控制人,也有业务关系,被告与这两家宏韦公司没有做最后的对账、结算,因此本案中被告方是多付了。 被告第六公司对其辩解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2.2016年2月4日汇款记录;3.2016年3月2日汇款记录;4.2015年9月6日汇款记录。 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宏韦经营部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两被告对其主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无法律依据。宏韦经营部与粤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只能向合同相对人粤诚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货款,否则有悖合同相对性原则。百灵达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投资和建设者,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向第六公司支付工程款,第六公司依约完成所有工程项目内容,百灵达公司与第六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百灵达公司并不因占有、使用案涉空调设备而需对粤诚公司或者第六公司欠付的货款向宏韦经营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宏韦经营部提供的起诉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百灵达公司欠付工程款以及第六公司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宏韦公司权利实现的情形。2.欧科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投资者和发包人,与宏韦经营部以及粤诚公司、第六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 被告百灵达公司、欧科公司对其辩解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3日,甲方粤诚公司与乙方宏韦经营部签订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中山百灵达电子项目之空调末端设备的购买及供应达成协议,合约总价为15800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收到定金之日起计40天发货给甲方,乙方产品到达工地经验收无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97%货款,余下3%作为质保金,12个月后全额无息支付;货物由乙方采用汽车运输至中山市南朗镇百灵达电子工地;任何乙方不履行合约义务,即视为违约,而造成之损失由违约方乙方负责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7月24日,甲方粤诚公司与乙方宏韦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现有中山百灵达城第十标段空调分包工程由乙方供应,工程地点位于中山市××××村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内,材料总造价760000元,合同签订后,货分三次进场,每批货物到工地后,甲方十四日内支付货款给乙方;甲、乙双方有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按千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5年12月8日,甲方粤诚公司与乙方宏韦经营部签订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合同,合约总价为290469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收到定金之日起计40天内发货给甲方,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货款作为定金,乙方产品交货前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的货款;货物由乙方送至中山市南朗镇百灵达电子工地。 上述合同签订后,宏韦经营部按约将空调设备运至中山百灵达电子项目处。宏韦经营部提供百灵达末端设备支付明细,该明细载明:原合同、设备增加、增加卧式明装盘管机金额分别为1580000元、290469元、48295.6元,合计货款金额1918764.6元,已付款金额合计1797754.93元。宏韦经营部提供百灵达水管支付明细,载明:原合同、增加部分的金额分别为760000元、38582.97元、67730.97元,合计合同金额为866313.94元,已付款金额为606465.53元。其中增加38582.97元部分备注有办公楼927方案水管差价。庭审过程中,宏韦经营部提供百灵达剩余暗装盘管机回收表、机房、车间增加空调水管数量清单及办公楼927与520方案水管数量差异表,主张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增加设备等情形,故产生增加设备的款项分别为48295.6元、38582.97元、67730.97元,第六公司的项目经理谭伦平对此予以确认。第六公司对此不予确认,称谭伦平并非其公司员工,仅确认宏韦经营部原合同、设备增加的款项,分别系1580000元、290469元及760000元,除此之外增加设备款项不予确认。第六公司提供2016年5月18日宏韦经营部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因为百灵达电子城项目的车间区域,增加了空调末端设备,另外车间区域没有天花装饰的办公室,空调末端由暗装改为明装,现在急需购买设备以及水管材料。时间问题,故向项目部借款200000元。以后在工程或设备款中扣除。 宏韦经营部提供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3月28日的银行账户流水,该流水显示第六公司通过其账户向宏韦经营部转账多笔款项。宏韦经营部主张案涉空调末端设备款及空调水管设备款均由第六公司支付,且该空调末端设备及水管设备一直用于中山百灵达电子有限公司的中山百灵达项目,其已于2014年-2015年期间将案涉设备交付指定工地,案涉设备现已由百灵达公司使用。第六公司确认其代粤诚公司支付案涉设备款的事实,其已经向宏韦经营部支付合同总额为1580000元中的1516000元、补充协议总额为290490元中的281754.93元、空调水管合同金额760000元中的756456.53元,合计支付2554211.46元,但案涉合同均系宏韦经营部与粤诚公司签订,确认宏韦经营部于2017年9月交付案涉设备。因宏韦经营部催款未果,遂于2018年7月13日诉至法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 另查,2013年8月11日,发包人百灵达公司与承包人第六公司签订EPC总价包干合同,双方就工程名称为中山百灵达电子有限公司工厂项目建设施工事项订立协议,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中山市南朗镇榄边村南塘。2014年6月16日,发包人第六公司与承包人江门市宏韦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就中山百灵达电子城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中山市××××村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蓬江区宏韦中央空调经营部支付设备款226228.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6228.5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蓬江区宏韦中央空调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7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蓬江区宏韦中央空调经营部负担4143元,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587元(该款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蓬江区宏韦中央空调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逵 审判员邓文辉 审判员欧贝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威阳
判决日期
2020-08-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