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少荣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2245号
判决日期:2020-08-17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少荣,一审被告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终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辉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赵某未出庭作证,其书面证人证言亦未经法庭质证,原审采信该证人证言,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2.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仅凭证人赵某出具的案涉工程量清单就认定被申请人系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曹志强有权代表申请人在涉案工程中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既认定曹志强构成表见代理,又认定其结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存在内在矛盾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劳务费逾期付款利息按照24%计算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永起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柴家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王亚男
判决日期
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