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苏莉莉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8民初3100号
判决日期:2020-08-17
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收到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8年1月以后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与梁雨迎已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无须向苏莉莉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梁雨迎工资2549元;3.判令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无须向苏莉莉支付梁雨迎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88054.9元。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要求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向苏莉莉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梁雨迎工资254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苏莉莉在仲裁阶段自认且劳动仲裁裁决书中查明:梁雨迎自2017年9月6日起便开始前后在各医院进行治疗,开始缺勤不到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处上班,且其并未向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办理任何病假或事假手续,属旷工。苏莉莉负有梁雨迎在2017年9月是否履行请假手续的举证责任,但苏莉莉并未对此完成举证,应自2017年9月6日起按缺勤旷工处理,梁雨迎无权享有病假医疗期工资。且苏莉莉在仲裁阶段已经自认梁雨迎2017年10月8日起未为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终止。二、劳动仲裁裁决要求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向苏莉莉支付梁雨迎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88054.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劳动仲裁裁决中已查明:梁雨迎2017年至2019年已经在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因梁雨迎在2017年至2019年已经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该办法其不能在重复参加,因此其未参加2018年1月以后的职工医疗保险符合该办法不得重复参保的规定。梁雨迎已经选择通过其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2017年9月6日至2019年4月21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意味梁雨迎已放弃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的渠道方式。且梁雨迎当时从未向公司提出要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的诉求和异议,而是径行选择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苏莉莉事后又再向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主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仅违反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而且与梁雨迎已放弃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行为相悖,更与梁雨迎已与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实施不符。应由其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其次,不仅双方2018年1月后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亦确认2018年1月后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梁雨迎工资,亦存在单位无法扣除个人缴纳部分,无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与梁雨迎的劳动关系至2018年1月已终止,并非持续至2019年4月18日,梁雨迎2018年2月及之后的医疗保险与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无关。综上,要求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向苏莉莉支付梁雨迎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88054.9元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三、劳动仲裁程序违法。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深圳分公司向劳动人事仲裁庭提交了证据、质证意见及代理词,但仲裁庭未予以开庭质证,且对我方提交的意见未在裁决书上做简要表述,仲裁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对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雪
判决日期
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