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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方式:023-72221357
注册时间:1997-07-23
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3号1幢负一层
简介:
许可项目: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租赁;汽车配件、家电、砂石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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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晓春与刘东、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2民初1835号         判决日期:2020-08-14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晓春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小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晓华、张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晓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华,被告刘东(暨被告涪陵泰臣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向晓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偿还向晓春借款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刘东对涪陵泰臣运输公司所负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确认向晓春对案涉抵押物6辆出租车(车牌号为渝A00XXX、渝A69XXX、渝A0TXXX、渝A56XXX、渝A63XXX、渝A27XXX)所有权、经营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涪陵泰臣运输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黄强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向黄强借款4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当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转入涪陵泰臣运输公司的银行账户,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涪陵泰臣运输公司提供6辆出租客运汽车(车牌号为渝A00XXX、渝A69XXX、渝A0TXXX、渝A56XXX、渝A63XXX、渝A27XXX)的所有权、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合同签订后5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刘东作为担保人在合同尾部担保人签章处签名。同日,黄强与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共同签署《委托书》,约定,将《借款协议》中用作借款担保抵押物的6辆出租车抵押登记到向晓春名下。合同生效后,黄强当日就按约转款400万元至涪陵泰臣运输公司银行账户,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4月16日,黄强与向晓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黄强将其对涪陵泰臣运输公司享有的债权400万元及其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全部转让给向晓春;同时,黄强将《借款协议》项下,黄强对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及刘东享有的担保权利(包括抵押权和保证债权)同时转让给向晓春。向晓春同意全部受让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同日,黄强依法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和刘东。现还款期已过,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和刘东仅支付了利息24万元,却没有按约履行其余债务。据此,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晓春受让取得的本案债权合法有效;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应向向晓春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刘东作为担保人应对涪陵泰臣运输公司所负的本案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向晓春依法对案涉抵押物所有权、经营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涪陵泰臣运输公司对向晓春主张的应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异议,但认为抵押权仅限于汽车本身的价值,不包括经营权。 刘东对涪陵泰臣运输公司与黄强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未提供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涪陵泰臣运输公司承认向晓春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涪陵泰臣运输公司提供的6辆出租车(车牌号为渝A00XXX、渝A69XXX、渝A0TXXX、渝A56XXX、渝A63XXX、渝A27XXX)抵押权是否包括对应的经营权问题,本院查明,向晓春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6辆汽车使用性质均为出租客运,加之,涪陵泰臣运输公司的股东会议决定载明抵押权包含6辆出租车经营权,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刘东是否为担保人的问题,本院查明,《借款协议》担保人落款处有刘东的签名;庭审中,刘东自认系借款发生后在担保人处补签其姓名。 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就向晓春部分请求达成一致协议:1.涪陵泰臣运输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前归还向晓春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的利息80万元(含已支付24万元);2.从2020年6月23日起,涪陵泰臣运输公司每月支付向晓春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涪陵泰臣运输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前归还向晓春借款100万元,于2022年7月6日前归还向晓春借款100万元,于2023年7月6日前归还向晓春借款200万元;4.如涪陵泰臣运输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1.2.3借款或利息,向晓春有权宣布所有借款及利息提前到期,且利息调整为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可申请执行;5.刘东对前述1.2.3.4项涪陵泰臣运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42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向晓春负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前归还原告向晓春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的利息80万元(含已支付24万元)。 二、从2020年6月23日起,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向晓春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前归还原告向晓春借款100万元,于2022年7月6日前归还原告向晓春借款100万元,于2023年7月6日前归还原告向晓春借款200万元。 四、如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一、二、三项借款或利息,原告向晓春有权宣布所有借款及利息提前到期,且利息调整为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可申请执行。 五、被告刘东对前述一、二、三、四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向晓春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6辆出租车(车牌号为渝A00XXX、渝A69XXX、渝A0TXXX、渝A56XXX、渝A63XXX、渝A27XXX)的所有权、经营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逾期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640元,原告向晓春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毛小清 人民陪审员韩晓华 人民陪审员张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印书记员张洋
判决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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