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322民初1262号
判决日期:2020-08-14
法院: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惠锦、代继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869786.43元;2.诉讼费由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了“山西晋能鑫磊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保设施BOT项目桩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合价300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该工程位于山西省盂县,原告按合同建设施工完毕交工,最终双方结算价为2998576.20元,原告并按双方最终结算价给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方给付款共计1128789.77元,余款1869786.43元,经原告催要拖欠未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持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决,实现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韩海红与被告李志宏系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4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于2006年9月9日生育女儿李沿佼、于2010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李炎啸,现均在盂县上社镇小学读书。共同生活中,共同财产有位于××县楼房一套。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原告韩海红认为其与被告李志宏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不准予原告韩海红与被告李志宏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海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荣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娆
判决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