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川01行初397号
判决日期:2020-08-13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刚因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华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成华区政府、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或参加诉讼通知书,并依法向第三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熊刚诉称,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去被告下属成华区猛追湾所投诉第三人,但未收到回复,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滥作为、假作为、胡作为,既对本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投诉和向成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无果违法,确认成华府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市场监管(2018)第006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违法,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被告成华区政府辩称,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熊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依法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熊文
审判员雍卫红
人民陪审员谢援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妍洁
判决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