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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喻云华
联系方式:028-84340788
注册时间:1998-06-17
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林北支路471号
简介:
国内、国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含本地无线环路);基于电信网络的话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通信设备销售、设计、施工;集团公司授权的并国家允许经营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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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纳丽尊酒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民终10099号         判决日期:2020-08-13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成都华纳丽尊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成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纳丽尊酒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于重复起诉的规定条件。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在(2019)川0107民初1217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针对严琪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提起的,而非本案的电信成都分公司及移动成都分公司。(2019)川0107民初1217号案件确认本案电信成都分公司及移动成都分公司承担60%的责任,因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在该案中未追究本案电信成都分公司及移动成都分公司的责任,所以未判决电信成都分公司及移动成都分公司在该案中承担责任。现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在本案向电信成都分公司及移动成都分公司主张权利,并未实质否定(2019)川0107民初1217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电信成都分公司辩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在(2019)川0107民初1217号案件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电信成都分公司主张权利。且正是因为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在(2019)川0107民初1217号案件中表示放弃对电信成都分公司及移动成都分公司主张权利,电信成都分公司才未就承担60%的侵权责任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华纳丽尊酒店公司的上诉请求。 移动成都分公司辩称,华纳丽尊酒店公司的请求构成重复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与(2019)川0107民初1217号案件是一致的,移动成都分公司也在(2019)川0107民初1217号案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已在(2019)川0107民初1217号案件中明确表示放弃向电信成都分公司及移动成都分公司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华纳丽尊酒店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电信成都分公司和移动成都分公司共同向华纳丽尊酒店公司支付赔偿款26340元。 一审认定事实:华纳丽尊酒店公司曾就本案所涉纠纷将严琪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其损失43900元,该案案号为(2019)川0107民初1217号(以下简称“前案”)。前案审理中,根据被告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了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前案庭审中,一审法院要求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向法庭明确,是否要求追加的上述被告承担责任,华纳丽尊酒店公司明确表示不主张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其损失应当由严琪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全部承担。2019年7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电缆所有人、车辆责任人各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由于华纳丽尊酒店公司明确表示不在该案中向电缆所有人主张权利,而是要求车辆责任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一审法院仅判决由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华纳丽尊酒店公司损失1756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现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再次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因电缆线被挂断致变压器爆炸主张财产损失赔偿一案,已经向一审法院提起过诉讼,而本案电信成都分公司和移动成都分公司均作为共同被告参加了前案诉讼,换言之,华纳丽尊酒店公司与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之间的案涉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在前案中进行了审理,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在前案中放弃对电信成都分公司、移动成都分公司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现华纳丽尊酒店公司在本案中再次对电信成都分公司和移动成都分公司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华纳丽尊酒店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谢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琪 书记员王清影
判决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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