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福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825执229号
判决日期:2020-08-13
法院: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我院作出的(2019)赣0825民初1628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福新、江西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福新、江西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250万元;或者查封、拍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李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鑫
书记员帅佳
判决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