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付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津0118民初8739号
判决日期:2020-08-21
法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丰公司)与被告李付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付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乾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付宽立即偿还乾丰公司借款5万元,并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息6%给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李付宽于2011年5月20日以做生意短期拆解资金为由向乾丰公司借款30万元,乾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至李付宽银行卡,经多次催要,截止2016年12月李付宽还款25万元,至今尚欠5万元未还,经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李付宽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李付宽向乾丰公司借款30万元,乾丰公司通过公司会计赵丽丽银行卡转款给李付宽,当日李付宽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如下:今借乾丰防腐现金3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截至2016年12月,李付宽已还款25万元。2018年3月27日乾丰公司就该5万元曾起诉李付宽,后乾丰公司撤诉。上述借款又经乾丰公司催要仍未果,故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交易明细查询记录、转账交易单、李付宽出具的借条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李付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并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息6%自2018年3月27日起给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李付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彩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缴健
书记员张温聪
判决日期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