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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1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奔
联系方式:010-51961014
注册时间:1997-05-0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6层603-5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销售汽车(含小轿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电子电力终端、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仅限在成都分公司开展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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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启与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民申3376号         判决日期:2020-08-20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姜凤启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1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凤启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判决中电飞华公司支付探亲假经济补偿金277520元。事实与理由:我从2003年4月10日调入中电飞华公司后一直工作至今,并且于2015年5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在2018年6月12日,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通知我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一切待遇,至今长达25个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工资。因此,未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支付探亲假补偿金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电飞华公司提交意见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姜凤启所主张的探亲假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中电飞华公司解除与姜凤启的劳动关系,姜凤启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大量提起仲裁和诉讼案件,滥用诉权,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姜凤启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史利晖 审判员王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乔娇 书记员李梦寒
判决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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