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凤启与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民申3376号
判决日期:2020-08-20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姜凤启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1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凤启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判决中电飞华公司支付探亲假经济补偿金277520元。事实与理由:我从2003年4月10日调入中电飞华公司后一直工作至今,并且于2015年5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在2018年6月12日,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通知我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一切待遇,至今长达25个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工资。因此,未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支付探亲假补偿金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电飞华公司提交意见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姜凤启所主张的探亲假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中电飞华公司解除与姜凤启的劳动关系,姜凤启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大量提起仲裁和诉讼案件,滥用诉权,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姜凤启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史利晖
审判员王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乔娇
书记员李梦寒
判决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