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冀0930财保154号
判决日期:2020-08-18
法院: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鹏鑫管道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吕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伟
判决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