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炜明、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91财保591号
判决日期:2020-08-18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运龙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黄炜明、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林淑贞名下价值人民币1234482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炜明、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林淑贞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234482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翰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王云
审判员刘颖
审判员张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思义
判决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