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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6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学木
联系方式:023-88655002
注册时间:2010-04-13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26号1栋2-2号
简介:
销售矿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数码产品、木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品;网站建设;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利用互联网销售:蔬菜、生鲜肉、禽蛋类、水产品、初级农产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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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卓娅与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7民初2854号         判决日期:2020-08-14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卓娅与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卓娅、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卓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照还款协议还款22886.15元。另外2018年整年利息和2019年整年利息未算,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计算还款利息。按本金2万元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2年期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2年内连本金4万元和利息5772.3元共计还款给原告45772.30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第二年即2019年12月31日还款22886.15元。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共计投入本金4万元,其中2万元本金及利息已在(2019)渝0108民初5010号案件中已经判决处理,剩下的2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已还款14451元,尚欠8435.16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6月16日,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在此“清歌科技*外婆屋”转股工作中,原告的入股资金4万元。2018年1月3日,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原告持有重庆清歌科技股份43488.30元,利息已结至2015年6月30日,现申请按银行两年期存款利率0.21%结算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利息2284元,并一并计入还款协议,合计45772.30元。还款计划为:2018年12月31日还款22886.15元;2019年12月31日还款22886.15元。2018年8月7日,重庆清山绿水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在庭审中称,签订还款协议时,当时只确认了原告的投入,没有确认原告收到的款项,实际上已经还款14451元,尚欠8435.16元未付;签订还款协议后支付了8000元,已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5010号案件中处理。被告有还款意愿,愿意每一个月还1000元,直至本金4万元付清。 原告在庭审中调整了利息计算标准,请求按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卓娅22886.15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驳回原告周卓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元,由被告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郑骁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欧亚
判决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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