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玲、张端剑、邓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821执10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玲、张端剑、邓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玲、张端剑、邓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邓玲、张端剑、邓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张端剑银行存款20944.53元,该款已依法强制划拨执行并已发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邓玲、张端剑、邓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重涛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