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维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周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102执16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维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维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周虹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维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12921.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94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4692.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周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虹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周虹实施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维香溢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102执16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陈颖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汪依依
判决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