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欧特美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2执859号
判决日期:2020-07-22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欧特美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受理该案,立案标的8325428.95元,执行费69027元。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7839元,缴纳执行费69027元后,剩余案款2968812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董则明
审判员邢仁涛
审判员傅庆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德忠
判决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