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乐永松、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502民初453号
判决日期:2020-07-23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乐永松、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乐永松、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399168.4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西陵区兴盛建筑材料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乐永松、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中智明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399168.4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琴
判决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