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502民初7441号
判决日期:2020-07-23
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00元)的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六安市成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00元)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旭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伟
判决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