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东港市新城水产苗种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681执异69号
判决日期:2020-08-11
法院: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新城水产苗种场与被执行人姜学武、邹洪文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7)辽068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税证明、注销文件、公章上徽证明、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指定代表/代理人。
本院查明,原告东港市新城水产苗种场与被告邹洪文、姜学武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68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东港市新城水产苗种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月14日,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辽丹港)市监核注通内字[2020]第2020000204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对东港市新城水产苗种场的注销登记予以核准。东港市新城水产苗种场所有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承接。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郭景强
人民陪审员高洪美
人民陪审员周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晓伟
判决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