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甘1102执1106号
判决日期:2020-08-19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预付款20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丁拥军),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目前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法定代表人丁拥军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追加丁拥军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丁拥军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20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贵
审判员张宗仪
审判员马利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煜涵
判决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