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03执异120号
判决日期:2020-08-19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保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称,2019年7月12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6破8至1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异议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的重整草案,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现异议人在重整计划期间,冻结银行账户,不利于重整计划实施,特请求解除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16×××54的冻结。异议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在提出书面异议时,提交了本院(2019)鲁010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103执保1002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8)鲁1626破8至13号决定书、民事裁定书、(2018)鲁1626破8至1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018)鲁1626破9号民事裁定书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鲁010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被告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借款利息1715608.64元。二、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部分,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予扣除。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共同承担。”2020年4月29日,本案经移交立执行保全案件,案号为(2020)鲁0103执保1002号,2020年5月8日,本院冻结异议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账户16×××54,实际控制金额34528.65元,冻结期限一年。
另查明,2018年7月9日,异议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18年7月11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6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8月29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6破8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同日,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6破8至13号决定书,指定合并重整管理人。2019年7月12日,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6破8至1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执单位反馈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撤销(2020)鲁0103执保1002号案件对异议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账户16×××54的冻结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骆腾
人民陪审员徐惠
人民陪审员宋锡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珏瑶
判决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