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冶河灌区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鹿泉区源泉灌区服务中心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民终6224号
判决日期:2020-08-19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石家庄市冶河灌区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鹿泉区源泉灌区服务中心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1民初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冶河灌区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鹿泉区源泉灌区服务中心上诉称,一、上诉人是事业法人,对灌区饮水工程进行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权。上诉人对灌渠工程进行管理,是案涉灌渠工程所在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冯国强违法侵占上诉人土地,上诉人向其发送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平等主体之间受到侵权时,被侵权人向侵权人发出的告知和请求,并不具有行政方面的职能,只是维权的一种方式。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立案受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判决结果
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1民初722号民事裁定;
本案指令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陈博
审判员禄永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向鹏
判决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