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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7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扬
联系方式:022-24329352
注册时间:2001-05-31
公司地址:河北区淮安道北侧1号
简介:
净水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中水冲车服务;预包装食品、饮水机、净化设备批发兼零售;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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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凤霞与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05民初3236号         判决日期:2020-08-19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凤霞诉被告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凤霞、被告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个月的岗位工资9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8月退休的本人在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直销总销售饮用水。2019年7月至9月本人在不知情下,被公司扣减保底工资,被告答复我不会扣保底工资的,一直拖延,没有结果,故起诉到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作为退休返聘人员,自2019年7月起,由每周工作5天调整为每周工作4天,其岗位工资1700元/月按照实际工作日调整为1340元/月(1700元/21.5天工作日*17天实际工作日),并按月发放给原告。2019年9月原告已经停止向被告提供劳务,2019年11月为原告发放9月工资,工作时间由5天改为4天后为原告发放过3次工资,原告均没有提出异议。现原告诉被告欠薪扣款与事实不符。原告作为退休人员享有国家退休金的保障,在被告单位工作属于劳务用工关系,被告与原告关于工作报酬问题属于双向选择,被告认为双方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就原告所提供劳务已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诉被告拖欠930元没有计算依据。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梁凤霞退休后,被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返聘,工作内容为销售饮用水,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部分组成,双方未签订返聘合同。2019年7月,被告单位调整原告工资,原告的岗位工资由1700元变更为134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所述,2019年7月到2019年9月期间,原告梁凤霞主要在被告所属的河东水站与南开水站工作,河东水站替案外人刘某的班,该水站于2019年9月11日承包出去。南开水站替案外人陈某的班,该水站于2019年9月25日承包出去
判决结果
被告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凤霞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的岗位工资差额78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凤霞负担3.85元,被告天津津淼净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殷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章雅婵
判决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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