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布尔津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2301执83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18
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布尔津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西电昌峰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特5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8000.00元,已执行标的3202元,未执行标的134798.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97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15日、2020年8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202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金杯牌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证券交易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0年4月15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
三、2020年8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布尔津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2020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布尔津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8月1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反馈信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袁俊文
审判员丁晓娟
审判员王学宝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玉梅
判决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