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唐盛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8民终858号
判决日期:2020-08-17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唐盛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上诉人六安市鑫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程瑛
审判员陈前香
审判员包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忠山
书记员隆菲菲
判决日期
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