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与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302民初972号
判决日期:2020-08-16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斌与被告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照借款金额每月1%计算(现共计12万元),利随本清;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起原告陆续出借资金给被告,被告写下了共计五张收据,金额分别是1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总金额共计100万元。被告一直按照借款金额每月1%的标准计算利息,并在年底后春节前支付利息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法提起诉讼。
经审查,原告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等同一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现原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因前述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应依法驳回原告周斌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简露芸
书记员万玲琳
判决日期
2020-08-16